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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近期糧堆埋人事故的通報 |
來源:本站 發布日期:2014-3-28 點擊次數:4885 |
國家糧食局辦公室 關于近期3起糧堆埋人事故的通報 【時間:2014年03月26日】 【字號:大 中 小】 國糧辦展〔2014〕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糧食局,中國儲備糧管理總公司、中糧集團有限公司、中國中紡集團公司: 近期,糧油倉儲企業接連發生3起糧堆埋人事故,造成6人死亡。3起事故均發生在民營企業,死亡人員均屬臨時聘用工人。事故的發生再次暴露出部分地區沒有嚴格落實安全生產屬地監管責任,部分企業沒有嚴格執行安全生產作業規程,后果慘痛,教訓深刻。現將事故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3起事故情況 2013年12月30日,江蘇省無錫錫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在組織糧食出倉作業時,1名作業人員進入倉內拆卸擋糧板,被糧堆掩埋致死。 2014年2月13日,黑龍江省蘭西縣宏鼎糧食購銷有限公司在組織人員處理烘前倉潮糧結頂時,玉米結頂層坍塌,4名作業人員被糧堆掩埋,造成3死1傷。 2014年2月26日,吉林省金糧糧油有限公司2名工人在對一座已經裝糧的組合式混凝土預制板糧囤環向鋼帶進行加固處理時,糧囤突然坍塌,2名工人被溢出的玉米掩埋致死。 二、事故原因分析 (一) 屬地監管責任不落實。有關地方糧食行政管理部門疏于對民營企業監管,沒有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要求落實屬地監管責任。 (二)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落實。企業安全生產投入明顯不足,對從業人員安全教育培訓不夠。有關人員違章指揮、違規操作,安全生產作業規定形同虛設。作業現場監護措施不到位,沒有正確使用安全繩(帶)。 (三) 危倉老庫管理要求不落實。有關地方和企業未執行國家糧食局關于“危倉不加固不準收糧,老庫不達標不準儲糧”的管理要求。 三、工作要求 各地區、各單位務必將本通報傳達貫徹到屬地內所有糧食企業,認真汲取上述3起事故經驗教訓,舉一反三,并著重做好以下三個方面的工作: (一)加強對民營糧油倉儲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管。各地區必須將民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納入監管范圍,與國有糧食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同步研究、同步部署、同步檢查、同步培訓,盡快提高民營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 (二)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安全培訓。糧油倉儲企業必須嚴格執行從業人員崗前培訓制度,安全生產技能考核不達標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要做好臨時聘用人員安全培訓工作,確保所有作業人員熟悉作業環境和操作規程,能夠正確使用安全防護裝備。 (三)加強對簡易儲糧設施和老舊倉房安全隱患的排查。請各地區、各單位對簡易儲糧設施,超使用年限、結構受損以及無設計圖紙倉房開展一次安全隱患排查。請吉林、黑龍江等省立即對仍在使用組合式混凝土預制板糧囤的企業進行督導檢查,要求企業聘請專業機構對此類糧囤能否安全使用進行鑒定,未通過專業機構鑒定的糧囤不得用于儲糧,嚴防坍塌事故。 附件:關于近期3起糧堆埋人事故的調查報告
關于近期3起糧堆埋人事故的調查報告
一、江蘇省無錫錫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糧堆埋人事故 (一)事故過程。12月30日13時30分,無錫錫惠糧油購銷有限公司指派4名工人到該公司租用的無錫惠山區陽山糧庫10號倉實施小麥出庫作業,在出倉作業期間,1名工人進入倉內糧面拆卸擋糧板,不慎掉入糧坑被糧食掩埋致死。 (二)事故原因。據江蘇省糧食局調查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企業沒有執行《國家糧食局辦公室關于規范糧食進出倉作業管理嚴防糧堆埋人事故發生的通知》(國糧辦展〔2013〕64號)規定,作業人員在沒有任何安全防護的情況下違規進入正在出糧的倉內作業。 二、黑龍江省宏鼎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糧堆埋人事故 2014年2月13日,黑龍江省蘭西縣宏鼎糧食購銷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糧堆埋人事故,造成3死1傷。經黑龍江省糧食局調查了解,事故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過程。宏鼎糧食購銷有限公司位于蘭西縣長江鄉王油坊屯,現存儲玉米約1萬噸。2月13日10時30分,企業組織5名工人處理烘干機原料倉潮糧結頂時,玉米結頂層突然坍塌,4名工人被糧食掩埋,造成3死1傷。 (二)事故原因。據黑龍將省糧食局調查分析,造成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名作業工人佩戴的安全帶保護繩過長,未起到安全作用。 三、吉林省金糧糧油有限公司組合式混凝土預制板糧囤坍塌事故 2014年2月26日,吉林省金糧糧油有限公司發生一起組合式混凝土預制板糧囤(以下簡稱“簡易混凝土糧囤”)坍塌事故,造成2人死亡。次日,國家糧食局派人對事故現場進行了調查,具體情況如下: (一)事故過程。吉林省金糧糧油有限公司夏家店分公司位于吉林省德惠市夏家店鎮,該公司現有簡易混凝土糧囤78個,總倉容3.2萬噸。2月26日11時許,2名工人在維護簡易混凝土糧囤環向鋼帶時,該囤2.5 m高度處突然發生坍塌,2名工人被囤內溢出的玉米掩埋致死。 (二)事故原因。當地政府有關部門已就此次事故展開調查。根據現場了解的情況,我局專家初步分析后認為,以下因素與本次事故有關: 1.簡易混凝土糧囤本身存在安全隱患。簡易混凝土糧囤是一種無設計規范,無設計圖紙,無工程建設手續的簡易儲糧設施,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隱患。 2.日常維護不到位。據企業介紹,該倉建于1999年,投入使用近15年。現場檢查發現混凝土預制板已經破損,鋼帶存在銹蝕和移位現象。 3.維護方案不合理。企業發現簡易混凝土糧囤緊固鋼帶移位隱患后,在未對囤內糧食進行卸載處理,未對維修人員采取切實有效保護措施的情況下,企業負責人直接指派4名工人開展維修作業,作業方案不合理。 4.事故應急處置不妥當。事故發生1小時以后才將被埋工人救出,錯過了最佳救援時間,進而導致2名工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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